中国美术学院

CHINA ACADEMY OF ART

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

官方网站

规范制度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5-28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承办单位组织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推动艺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承办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致力于普及艺术教育,提升国民素质。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中,须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定秉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自愿应试的原则。

 

第二章  考级中心

第四条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以下简称“考级中心”)负责中国美术学院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评卷出证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考级工作规划,调整承办单位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考核、撤销承办单位;

(四)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的评估工作;

(六)编写出版考级教材。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是指依据本办法获得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考级中心授权,具备在授权地区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相关单位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过与艺术考级活动相关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已组织的艺术考级相关业务、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及拟参与考级工作的负责人等相关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事艺术教育、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

(四)对将要开展的考级工作的市场分析报告、开展考级工作的具体计划等;

(五)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师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承办单位,考级中心与承办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满后,承办单位应于协议到期前1个月向考级中心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

第九条   监考人员。承办单位开展艺术考级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承办单位根据考试情况进行申报,考级中心审核。

第十条  考试须配备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考人员。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考级中心相关规定开展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考级中心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将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等相关材料上报考级中心办理承办单位主体备案。若合作期限内,承办单位法人、办公地点等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报考级中心办理更新承办单位主体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14日前,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考级中心办理考前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必须通过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考级系统录入学生报名信息和缴纳考级费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每次等级考试招生报名时,须向考级中心申请本次考级的考试代码,每个考试需单独申请。承办单位须统一汇总、整理和寄送作品至考级中心。

第十七条   考场内监考人员由考级中心委托承办单位派遣。

第十八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监考人员、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监考人员、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或考级中心核实后执行。

第十九条   考官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二十条   考生通过所报考的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考级中心将为其分发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考生纸质证书30日内,完成证书分发工作。承办单位须按照考级中心要求自每次成绩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供考后备案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考级中心对各承办单位的考级工作进行不定期评估,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表彰,鼓励承办单位推荐优秀考级点、优秀教师和考务人员,考级中心将择优予以表彰。获得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允许跨区域组织考试、收卷。

第二十三条   当同一地区存在多家承办单位的情况下,考级中心有权在该地区内,以前一年度考生人次为参考,进行末位淘汰。当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自然终止。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未达到年度目标80%的,考级中心有权不再续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经考级中心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考试三个月。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委托的考级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包括费用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上报考级中心办理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将考后备案资料报送考级中心的;

(六)承办单位法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考级中心备案的。

(七)承办单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承办单位受到投诉、调查等,且未能在考级中心要求的期限内妥善处理的;

(九)其他违反学院及考级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的行为,经书面通知未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级中心视情节轻重,减少其承办范围或取消考级承办资格。在处理违规、违约问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负责。

(一)未按规定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并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或予以处罚的;

(二)委托的考级点不符合规定,并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或予以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单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四)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五)经考级中心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经考级中心发现,承办单位承办或变相承办其他美术考级机构的美术考级活动的,考级中心可以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协议期内不开展考级活动的,考级中心可以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因考级考试不规范被考级中心查处,并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考级中心可以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及其下属考点,在各类传播平台(如微信公众号、网页等),未经考级中心授权,不得擅自以考级中心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亦不得私自散布与考级中心相关的不实内容。若造成严重后果,考级中心有权终止协议并向承办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24年修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