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 关于批准与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实施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
关于批准与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管理,秉着防控风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现特对批准与取消承办单位资格制定本内部参考办法。
第一部分 审批
第一条、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美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从事过与艺术考级活动相关业务;
3、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申请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从事艺术教育、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
4、以往承办考级工作的相关情况;
5、对将要开展的考级工作的市场分析报告、开展考级工作的具体计划等;
6、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师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 审批
考级中心收到申请单位的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酌情考量是否批准:
1、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
2、原则上对同一个地区的授权不超过2家单位;
3、申请单位所申请开展考级活动地区是否已有承办单位;
4、如所申请地区已有承办单位,则应考量该承办单位过去两年的业绩情况、当地人口总量、当地美育氛围、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论证是否还有增加授权单位的
必要性。
5、考级中心审核通过申请后,与申请单位签订承办协议,并发放授权证书。
第二部分 取消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考级协议,并网上公示:
第一条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条 私印并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第三条 承办单位连续1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或连续两年达不到目标考次的;
第四条 私刻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字样的公章;
第五条 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第六条 阻挠、抗拒考级中心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 当同一地区存在多家承办单位的情况下,考级中心有权在该地区内,以前一年的考生人次为参考进行末尾淘汰。当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自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