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CHINA ACADEMY OF ART

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

官方网站

考级政策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 承办单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中国美术学院美术考级中心 日期:2018-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美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美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美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以下简称“美术考级中心”)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组织美术考级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美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美术考级中心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美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考级中心


       第四条 美术考级中心负责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考级的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评卷出证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和审批美术考级活动的考级单位;
       (二)制定全国承办单位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美术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
       (四)对承办单位开展的美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的评估工作;
       (六)编写出版考级机构指定教材。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授权,在授权地区开展美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培训机构。
       第六条 申请开办美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过与艺术考级活动相关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阐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
       (四)以往承办考级工作的相关情况;
       (五) 对将要开展的考级工作的市场分析报告、开展考级工作的具体计划等;
       (六)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师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于协议到期前1个月向考级中心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协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出续签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办权,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第九条 监考官证。
       承办单位开展美术考级需配备一定比例的监考官,监考官人数参考申请单位上一年度总考次,与考次比例为1%。监考官必须取得《中国美术学院美术等级考试监考官资格证书》。监考证由承办单位向美术考级中心提出申请,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申请及管理办法见《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监考官实施办法》。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美术考级中心相关规定开展美术考级。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美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美术考级中心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当报美术考级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美术考级中心委托承办单位承办美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承办单位将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考级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美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协议资格的承办单位,学生报名信息录入和缴费必须通过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指定平台。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每次等级考试招生报名时,向考级中心申请本次考级的考试代码,一考一报。承办单位统一汇总并整理各考点考试作品。寄出作品到考级中心的同时,系统费用也要一并完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需向美术考级中心详细提供下级考点名单位名录,并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考级中心提供的挂牌图样的尺寸、材质、字体、颜色要求制做挂牌标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发展的下级单位需挂牌的,必须标明主体单位名称。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挂牌的,一经发现取消参与美术考级中心考级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美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美术考级机构聘任的监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美术考级中心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级中心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一)未按规定报考级中心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美术考级监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考级中心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美术考级中心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
       (一)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或者变相开办美术考级活动的;
       (二)监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美术考级中心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停考3个月:
       (一) 试卷内容与考级中心试题不符;
       (二) 未经组织考级,擅自收卷;
       (三) 申请考试代码一次不满 300 人;
       (四) 申请考试代码未在有效期内上传信息,造成“空代码”的;
       (五) 承办单位没有将考卷贴粘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考级协议,网上公示:
       (一)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私印并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 承办单位连续1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 连续两年达不到目标考次的;
       (四)私刻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字样的公章;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考级中心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七) 当同一地区存在多家承办单位的情况下,考级中心有权在该地区内,以前一年的考生人次为参考进行末位淘汰。当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自然中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考级中心
2018年6月修订


返回